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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优化您的线上、线下办税缴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以下简称“告知同意书”)并提醒您:    本告知同意书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及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缴费渠道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    在上述办税渠道进行身份认证或开始办税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告知同意书全部内容。您可以根据以下索引阅读相应章节,进一步详细了解具体协议条款:    一、相关概念及术语说明    二、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四、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和同类技术    五、我们如何共享、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七、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八、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存储或转移    九、权限获取说明    十、在您使用服务过程中第三方SDK采集的信息    十一、个人撤回同意    十二、本告知同意书如何更新    十三、如何联系我们    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概念及术语说明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二、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我们收集与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是为了向您更好提供税费服务,避免重复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也是为了防范身份冒用,在办税过程中更好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1.如果您希望享受更便利的办税体验,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税缴费,您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国籍、手机号码、经常居住地址和户籍所在地址等信息。    2.当您使用实名认证功能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社保卡相关信息等,并同意与相关单位进行对比核验。    3.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如出生日期、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学历、民族、其他身份证件、可享税收优惠情形、家庭成员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经营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等。    4.您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5.当您与我们联系时,我们可能会保存您的通信/通话记录内容或您留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与您联系或帮助您解决问题。    6.为提供更适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和搜索结果、了解产品适配性、识别账号异常状态,开展个性化推荐服务,我们会收集您使用产品、服务以及使用方式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关联,这些信息包括:设备信息、日志信息等。    设备信息:我们会根据您在软件安装及使用中授予的具体权限,接收并记录您所使用的设备相关信息(例如设备型号、平台名、设备识别号、系统版本、设备制造商、硬件序列号、设备公网IP、IMEI串号、运营商名称、手机号码、移动国家码和移动网络码、浏览器UA、网卡物理地址、操作系统版本及类型、CPU型号和机器名)、设备所在位置相关信息(例如IP地址、GPS/北斗位置信息以及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Wi-Fi接入点、蓝牙和基站信息)。    日志信息:当您使用我们的网站或客户端提供的服务时,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有关网络日志保存。例如您的搜索查询内容、IP地址、浏览器的类型、电信运营商、使用的语言、访问日期和时间、您访问的网页记录、通话状态信息。    请您知悉,单独的设备信息、日志信息等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7.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将对其他用户进行与您相关的操作时收集关于您的信息,也可从政务服务平台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您的个人信息。    8.为您提供安全保障。为预防、发现、调查涉税违法行为,以及身份冒用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可处理您的用户信息、服务使用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您授权或依据法律共享的信息,来综合判断您业务办理的风险、进行身份验证、检测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分析、处置措施。    9.您授权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我们可能会通过 Cookies(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和其他相关技术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具体用途包括:    1.记住您的身份。例如:Cookies 有助于本应用辨认您作为本应用的注册用户的身份。    2.分析您使用线上服务的情况,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包括定制化页面、推荐等服务。    3.您可以通过浏览器等设置拒绝或管理 Cookies。但请注意,如果停用 Cookies,某些功能的可用性会受到影响。

    五、我们如何共享、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我们不会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提供;    2.法定情形下的提供: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3.为了提供服务或协助解决争议,特定情况下只有提供您的用户信息,才能促成办理或处理您与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4.向被授权方提供:仅为实现本告知同意书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我们和被授权方共同提供。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提供业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被授权方无权将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对于您在本应用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主动提供用户相关信息,本应用将视为您已允许该第三方获取该信息;对于您在使用该第三方服务时产生的信息,请您参考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中关于信息收集和使用、保管、分享的相关约定。    5.我们可能会向移动运营商提供您的部分信息,以便进行身份验证或向您的移动设备发送消息或服务通知。    (二)公开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1.依法依规进行公开。    2.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告知同意书的情况,我们可能依法或本告知同意书披露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对您采取的措施。    3.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三)共享、公开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共享、公开您的个人信息无须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2.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3.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努力为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公开。    (一)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将在法律法规和现有技术水平下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公开和更改的风险,尽力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二)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三)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您的信息安全。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发生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及其它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我们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    (四)您在使用税费服务时,我们会通过您的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来识别您的身份,请您务必妥善保管上述信息。一旦您泄露了上述信息,可能使您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资金安全等遭受损失。

    七、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如您为未成年人,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告知同意书,并由您的父母或监护人确定是否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处理相关信息。

    八、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存储或转移    我们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保护您的数据安全,备份数据也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九、权限获取说明    1.读取及写入存储器权限:当您安装xx税务APP时,xx税务APP会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为了保障稳定运行。xx税务APP承诺仅读取或缓存必要的信息。如您选择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使用与此权限相关的特定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服务。    2.读取电话状态和网络信息权限:为了改进及优化我们的服务体验以及保障您的账号安全,我们会申请读取您的设备型号、设备识别号、设备制造商、设备操作系统、IMEI串号、移动国家码、登录IP地址及APP版本号。如您选择不开启此权限,您将无法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3.位置信息权限:当您成功登录后,您可以选择开启此权限,以便您基于所在地点位置享受所在地区税务机关个性化服务。    4.摄像头及相册权限:当您使用扫一扫、上传材料等功能时,您需要开启摄像头权限或相册权限(以您使用的具体功能为准),以便您进行实时拍摄或图片/视频上传。    5.通知权限:您可通过开启通知权限,在不需要打开APP的情况下,快捷收取涉税信息。如您选择不开启通知权限,您将无法通过弹屏消息形态收取消息,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服务。

    十、在您使用服务过程中第三方SDK采集的信息    为优化服务体验和服务质量,我们部分功能会内嵌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下称SDK)。以下内容为我们向第三方收集的协议生效时第三方SDK采集项说明,内容由SDK所属第三方提供,本文仅作转述:    (一)腾讯    (二)支付宝    请注意,对于第三方SDK收集的信息,由第三方承担保密责任,相关保密政策请参考第三方隐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实名验证、电子社保卡、电子营业执照以及OPPO推送、小米推送、华为推送等第三方SDK。如您不希望使用上述第三方SDK提供服务,您可以关闭对应的权限。

    十一、个人撤回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您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场所申请撤回已签署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若您选择撤回《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您的电子税务局账号将转为注销状态,如需办理相关税费业务,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若您选择撤回《人脸识别服务协议》,税务机关将不再处理您的人脸信息。如您需办理需要刷脸验证的税费业务,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十二、本告知同意书如何更新    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相关办税服务发生变动等必要情形下,税务机关如需对本告知同意书做出修改,将在修订生效前通过在主页弹窗等提示的方式再次请您确认,确认后即生效,并取代此前相关内容。

    十三、如何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本告知同意书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与税务机关联系。    本人声明,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告知同意书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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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湖北省税务局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国家税务总局下属部门2018年6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中文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14]成立日期2018年6月15日机构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目录1成立背景2历史沿革3主要职责4内设机构5事业单位6派出机构7现任领导8所获荣誉成立背景播报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1]历史沿革播报编辑2018年6月15日上午,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七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郑江平出席挂牌仪式并揭牌。 [2]主要职责播报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3](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负责研究拟订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机构播报编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职能:拟订综合工作制度和计划,承担机关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信访、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统筹税收宣传工作。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能:承担依法行政工作,起草相关税种、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综合性政策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承担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所得税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个人所得税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财产和行为税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资源和环境税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社会保险费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非税收入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收入规划核算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组织实施免抵调库年度安排;组织实施税收收入的预测分析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纳税服务处主要职能: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要职能:组织落实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等征管工作;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国际税收管理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税收条约(安排);承担跨境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工作;负责外事管理。税收经济分析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收经济分析工作;运用税收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分析;承担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财务管理处(装备和采购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预决算、基建、会计核算、财务内控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等工作。督察内审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执法督察;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干部人事制度及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干部考核、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考核考评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数字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教育处主要职能: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党建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巡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能:统筹和指导系统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系统巡察工作。机关党委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群工作。老干部处主要职能:负责老干部工作。 党委纪检组主要职能:承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1]事业单位播报编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主要职能: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和平台运维工作;参与税收宣传工作。信息中心主要职能: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保障、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税收科学研究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科研工作。湖北省税务干部学校(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校)  主要职能:承担高等职业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任务;组织实施系统党员党性教育和干部教育工作。 [12]派出机构播报编辑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和应对工作。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对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承担出口退税工作。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组织实施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与分析应用。稽查局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13]现任领导播报编辑白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18]何小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15]霍文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5]刘琼: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15]黄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15] [17]覃木荣: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5]赵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15]何正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15] 周仕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 [15]西晓楠: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16]郑克俭: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一级巡视员 [15]邓国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副厅级领导干部 [15](参考资料:2023年4月更新) [4-5] [8] [10]所获荣誉播报编辑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机关妇委会获得湖北省妇联“全省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6]2021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机关妇委会入选“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7]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9]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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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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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12-11 15:45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次

索 引 号

01104333X/2023-43937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公告 2023年第5号

分    类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明确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申请报告(样式).docx      2.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docx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7日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跨县 (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内跨县 (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 (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可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未经核准的总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确定,主要有三种:(一)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二)按预征额计算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数量×预征额+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三)按销售收入占比分配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分成占比×(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能准确核算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及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二)总机构纳税信用级别应为A级或B级;(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申请汇总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未发生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五)总分支机构均不存在欠税情形;(六)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一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少于一定数量:跨市 (州)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10个;市 (州)内跨县 (市、区)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第五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产业、我省重点发展产业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累计应纳增值税额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申请报告》 (附件1)、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 (附件2)及其他有关资料。纳入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如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统一转至总机构抵扣,由分支机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申请资料后,应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第七条 省税务局收到汇总纳税申请资料后,应会同省财政厅确认。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由下级税务机关逐级通知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的,及时逐级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动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注销前,应先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第九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总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重大变化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情形: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或下降20%以上的;连续2个月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发生500万元以上留抵退税的。第十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纳税主体)按规定各自或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第十二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检查,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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