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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领海基线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中文名领海基线外文名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含    义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划定法正常、直线、混合意    义领海主张目录1种类2意义3使用规定4中国现状▪大陆领海▪西沙群岛▪北部湾5钓鱼岛▪基线范围▪地理坐标▪依据意义6公约解读种类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1、正常基线法2、直线基线法3、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意义播报编辑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使用规定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中国现状播报编辑中国领海基线示意图中国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中国确定基点和基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海岸非常曲折,海岸线长度是一万八千公里,仅仅500平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选定哪些基点来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大陆领海China's Claimed Straight Baselines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山东高角(1)北纬37°24.0’东经122°42.3’2.山东高角(2)北纬37°23.7’东经122°42.3’3.镆耶岛(1)北纬36°57.8’东经122°34.2’4.镆耶岛(2)北纬36°55.1’东经122°32.7’5.镆耶岛(3)北纬36°53.7’东经122°31.1’6.苏山岛北纬36°44.8’东经122°15.8’7.朝连岛北纬35°53.6’东经120°53.1’8.达山岛北纬35°00.2’东经119°54.2’9.麻菜珩北纬33°21.8’东经121°20.8’10.外磕脚北纬33°00.9’东经121°38.4’11.佘山岛北纬31°25.3’东经122°14.6’12.海礁北纬30°44.1’东经123°09.4’13.东南礁北纬30°43.5’东经123°09.7’14.两兄弟屿北纬30°10.1’东经122°56.7’15.渔山列岛北纬28°53.3’东经122°16.5’16.台州列岛(1)北纬28°23.9’东经121°55.0’17.台州列岛(2)北纬28°23.5’东经121°54.7’18.稻挑山北纬27°27.9’东经121°07.8’19.东引岛北纬26°22.6’东经120°30.4’20.东沙岛北纬26°09.4’东经120°24.3’21.牛山岛北纬25°25.8’东经119°56.3’22.乌丘屿北纬24°58.6’东经119°28.7’23.东碇岛北纬24°09.7’东经118°14.2’24.大柑山北纬23°31.9’东经117°41.3’25.南澎列岛(1)北纬23°12.9’东经117°14.9’26.南澎列岛(2)北纬23°12.3’东经117°13.9’27.石碑山角北纬22°56.1’东经116°29.7’28.针头岩北纬22°18.9’东经115°07.5’29.佳蓬列岛北纬21°48.5’东经113°58.0’30.围夹岛北纬21°34.1’东经112°47.9’31.大帆石北纬21°27.7’东经112°21.5’32.七洲列岛北纬19°58.5’东经111°16.4’33.观帆北纬19°53.0’东经111°12.8’34.大洲岛(1)北纬18°39.7’东经110°29.6’35.大洲岛(2)北纬18°39.4’东经110°29.1’36.双帆石北纬18°26.1’东经110°08.4’37.陵水角北纬18°23.0’东经110°03.0’38.东洲(1)北纬18°11.0’东经109°42.1’39.东洲(2)北纬18°11.0’东经109°41.8’40.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41.深石礁北纬18°14.6’东经109°07.6’42.西鼓岛北纬18°19.3’东经108°57.1’43.莺歌嘴(1)北纬18°30.2’东经108°41.3’44.莺歌嘴(2)北纬18°30.4’东经108°41.1’45.莺歌嘴(3)北纬18°31.0’东经108°40.6’46.莺歌嘴(4)北纬18°31.1’东经108°40.5’47.感恩角北纬18°50.5’东经108°37.3’48.四更沙角北纬19°11.6’东经108°36.0’49.峻壁角北纬19°21.1’东经108°38.6’西沙群岛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2.东岛(2)北纬16°40.1’东经112°44.5’3.东岛(3)北纬16°39.8’东经112°44.7’4.浪花礁(1)北纬16°04.4’东经112°35.8’5.浪花礁(2)北纬16°01.9’东经112°32.7’6.浪花礁(3)北纬16。01.5’东经112°31.8’7.浪花礁(4)北纬16°01.0’东经112°29.8’8.中建岛(1)北纬15°46.5’东经111°12.6’9.中建岛(2)北纬15°46.4’东经111°12.1’10.中建岛(3)北纬15°46.4’东经111°11.8’11.中建岛(4)北纬15°46.5’东经111°11.6’12.中建岛(5)北纬15°46.7’东经111°11.4’13.中建岛(6)北纬15°46.9’东经111°11.3’14.中建岛(7)北纬15°47.2’东经111°11.4’15.北礁(1)北纬17°04.9’东经111°26.9’16.北礁(2)北纬17°05.4’东经111°26.9’17.北礁(3)北纬17°05.7’东经111°27.2’18.北礁(4)北纬17°06.0’东经111°27.8’19.北礁(5)北纬17°06.5’东经111°29.2’20.北礁(6)北纬17°07.0’东经111°31.0’21.北礁(7)北纬17°07.1’东经111°31.6’22.北礁(8)北纬17°06.9’东经111°32.0’23.赵述岛(1)北纬16°59.9’东经112°14.7’24.赵述岛(3)北纬16°59.7’东经112°15.6’25.赵述岛(3)北纬16°59.4’东经112°16.6’26.北岛北纬16°58.4’东经112°18.3’27.中岛北纬16°57.6’东经112°19.6’28.南岛北纬16°56.9’东经112°20.5’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北部湾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峻壁角 北纬19°21.1′东经108°38.6′2.神尖角 北纬19°49.6′东经109°09.5′3.兵马角 北纬19°54.1′东经109°15.7′4.斜阳岛 北纬20°54.2′东经109°12.4′5.涠洲岛 北纬21°00.6′ 东经109°05.2′6.白须公礁 北纬21°23.3′东经108°12.3′7.中越北部湾分界线 第1界点 北纬21°28′12.5′′东经108°06′04.3′′ [3]钓鱼岛播报编辑基线范围2012年9月,中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 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 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地理坐标中国国家海洋局2012年9月15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1.钓鱼岛  北纬25°44.6′ 东经123°28.4′2.龙头鱼岛  北纬25°45′ 东经123°29.2′3.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4.大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8.6′5.小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0′6.金钱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7.金钱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8.梅童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9.梅童鱼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0.梅童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1.龙王鲷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2.龙王鲷西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3.龙王鲷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4.龙王鲷南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5.黄姑鱼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5′16.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0.9′17.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18.大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19.小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20.上虎牙岛 北纬25°55.7′ 东经123°41.0′21.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22.西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3.东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4.黄牛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5.牛尾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6.牛蹄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7.小龙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8.大雁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9.燕子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5′30. 刺猬岛  北纬25°55.4′  东经123°40.6′31. 卧蚕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6′32. 大金龟子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7′33. 小金龟子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0.7′34.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35.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36. 海贝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1.2′37.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5′38.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39.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40. 赤背西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5′41. 赤背南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6′42.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3. 赤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4. 赤冠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5. 赤鼻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6. 赤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7.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48. 北小岛  北纬25°43.8′  东经123°32.5′49. 鸟巢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0. 鸟卵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1. 小鸟岛  北纬25°43.7′  东经123°32.7′52. 南小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53. 龙门北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7′54. 龙门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6′55. 龙门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7′56. 卧龙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7. 卧龙西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8. 飞龙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4′59. 飞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0. 龙珠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1. 飞龙南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2.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63. 金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4. 北屿  北纬25°46.9′  东经123°32.6′65. 北屿仔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6. 小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7. 飞云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4′68. 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5′69. 南屿    北纬25°45.3′  东经123°34′70. 飞屿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71. 飞仔岛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 [1]依据意义2012年9月13日,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司长邓中华就中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接受媒体采访。邓中华说,中国在1958年公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了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中国领海的基本制度。1996年中国公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点基线,确定了中国大陆沿海部分地段及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此次公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是根据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选定的17个领海基点划定的,从基线往外延12海里范围即为中国领海。邓中华强调,这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意义重大。一是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我们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我们将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有关坐标表和相关海图。二是宣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1996年颁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线,这一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是完善中国领海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三是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我们根据中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解读播报编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和内海都是有绝对主权的,包括水体,海底,上空的主权,和领土无异。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3种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其中,直线基线法与正常基线法相比,明显地扩展了国家管辖海域。除非另有主张,沿海国会有一条“正常”基线,它与沿岸低潮线是一致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还可以划出一些直线基线作为正常基线的补充。复旦大学教授冯玮指出,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确定,就意味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其领海是具有绝对主权,日本公务船或者自卫队进入钓鱼岛海域将直接被视为是入侵,中国海监或者渔政甚至是中国海军的军舰完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则规定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同时,钓鱼岛领海基线的确定,也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给日本狠狠一击,彻底否定了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控制,以后外国军船要进入钓鱼岛海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许可,同时未来东海划界中日之间的谈判空间基本已经被封死。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 知乎

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领海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关注者5被浏览27,856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4 个回答默认排序张张张一句话说不完​ 关注 领海基线,就是为测算领海宽度的目的,划一条起算领海宽度的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前提是一国对沿海内陆拥有主权。基线向陆一侧便是该国的内水,基线向海一侧到达领海外部界线便是该国领海,所以基线实际上又是一国的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沿海国建立海洋管辖权主张的起始线。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发布于 2013-10-28 14:24​赞同 5​​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读法的音乐渣学生​ 关注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划定有两种,一种叫正常基线,以落潮时候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作为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以连接海岸与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连成的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意义另外那个回答说得对。编辑于 2018-01-23 14:49​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_腾讯新闻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_腾讯新闻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领海基线为测量沿海国领海起点,一般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而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是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方式。我国领海基线以直线基线法确定,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一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称为领海基点,这一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北部湾领海基线确立 又跨出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关键一步

深圳卫视直新闻注意到,此前,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第一次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第二次则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而中国大陆海岸线的南北两端,即与朝鲜相邻的辽东半岛以及与越南相邻的北部湾沿岸,仍有部分领海基线没有全部公布。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傅崐成向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划定实现了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分三步走的第二步,“第一步是1996年从山东高角向南一路划到海南岛的峻壁角。今天总算把南部的划完了,从海南岛西边的峻壁角一直划到中越的边界线,剩下第三步就是北边中朝边界的这一段。现在终于迈出第二步,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为何中越要划定北部湾边界?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

2004年6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越南河内互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批准书,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此次协定签署标志着我国海上第一条边界的诞生。

不过在傅崐成看来,北部湾划界协议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中越在相关海域的海洋争端,因为中方靠近海岸线,尤其是临海的界限,对外来说仍不明确。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直到如今北部湾北部领海6条直线基线的确定,执法人员才可以从直线基线向外去明确测量计算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过去也有12海里领海,但是不精确,假如你正好在那12海里边缘的话,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出来,别人要遵守是很难的。你自己要执法,要遵守你的法律也会产生一定的困扰,所以这一次确定7个基点,就可以在海图上进一步明确我们在北部湾领海的外部界限,甚至200海里的外部界限都会非常清楚”。

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北部湾领海基点基线的确定不仅对船舶、货物重要,甚至对飞机及飞机上的乘客也十分重要。“在飞机上,我们在法律层面也有所谓送达的问题,你是不是在中国的领域送达一个司法文件也很重要。而飞机什么时候算是在中国的领域,则要看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外部界限,在海图上能不能明白的画出来,你要画出来,就必须要先有领海的基点基线。”

作者丨朱海胜,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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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而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是以国家规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确定距离的分界线,是宣示或确定国家海洋主权范围最外、最远的线。与领海线确定有关的概念有领海基线和基点,世界上公认的领海基线有三种,即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以及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基线与领海线间的海域即为一国的领海或领海宽度。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或领海宽度。中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中文名领海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目    的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目录1具体应用2相关文件3联合国海洋公约4相关会议和规定具体应用播报编辑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相关文件播报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台湾和澎湖地区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008-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播报编辑在联合国的历史上,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一批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相关会议和规定播报编辑【源流】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美国的反对】◇早期意见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近期意见◎批判公约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声援公约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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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1996-05-15 15:59

【中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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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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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领海基线)_百度百科

海基线)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基线是一个多义词,请在下列义项上选择浏览(共2个义项)展开添加义项基线[jī xiàn]播报讨论上传视频领海基线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基线,在测量学中指的是经精确测定长度的直线段;在地理中是指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目的,陆地和海洋的划分界线被称为基线(Baseline)。在计算机术语中,基线是项目储存库中每个工件版本在特定时期的一个“快照”。它提供一个正式标准,随后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准。建立一个初始基线后,以后每次对其进行的变更都将记录为一个差值,直到建成下一个基线。中文名基线又    称领海基线所谓领海基线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主要分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学    科船舶工程目录1工程类概念▪测量学▪政治地理2领海基线▪简介▪分类▪确定3计算机类▪简介▪建立基线的原因▪建立基线的优点▪基线的使用▪分类4用例工程类概念播报编辑测量学基线指的是在三角网测量中,经精确测定长度的直线段。政治地理基线又称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1]领海基线播报编辑简介所谓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起算线。确定内水区域和确定领海基线是一致的。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 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1793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当政以来的200年时间里,美国对外宣布的领海是基线外的3海里。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基线外的12海里,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宣布只是出于国际法的目的而扩展了领海,很明显没有改变国内法的意图。 [1]分类领海基线主要分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第五条,“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海洋法公约第六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说明了礁石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地位。直线基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考虑到海岸的实际状况,在海岸线不稳定或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某些固定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一般说来,直线基线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要比正常基线离陆地更远,沿海国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对直线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限制。诸如对海岸的偏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为基点的可能性。直线基线法的适用场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这两种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群岛国家有特殊的划定群岛基线的方法,详细参见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 [1]确定基线的确定,具体操作上还包括很多其他问题,如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处的划定方法。河口:海洋法公约第九条,“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港口:海洋法公约第十一条,“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设施作为陆地的一种延伸,和陆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说来,港口内的水域,就属于内水。递交基线依赖场景海湾:海洋法公约第十条,“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以上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海湾,注意和地理学中的海湾的区别。其中水曲面积的计算还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另外,还有“历史性海湾”一说,属于特殊个例。海峡:性质上与海湾类似。但情况略比海湾复杂。海峡宽度如果小于两倍领海宽度,且两岸都属于同一国家,则该海峡属于内水。内水和领海虽然都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国家对该区域享有的管辖权力严格程度不同。内水和陆地领土基本是同一个地位,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仍有若干细微差别,下面将会谈到)。而领海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相对说来,是半开放性的区域。然而,内水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内水分湖泊、河流、运河、内海等。对于遇难或者躲避恶劣自然现象的外国船舶,一般允许其驶入内海区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内海还有两类。一类是正常基线下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的海域,另一类是直线基线和海岸高潮线之间的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类的内海,外国船舶拥有无害通过权,在这一点上和领海类似。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实际的需要。另外,对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为内水,仍然要受到相关的规定约束。详细可参见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1]计算机类播报编辑简介基线(Baseline),基线是软件文档或源码(或其它产出物)的一个稳定版本,它是进一步开发的基础。所以,当基线形成后,项目负责SCM的人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基线已经形成,并且哪儿可以找到这基线的版本。这个过程可被认为内部的发布。至于对外的正式发布,更是应当从基线了的版本中发。基线是项目储存库中每个工件版本在特定时期的一个“快照”。它提供一个正式标准,随后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准。建立一个初始基线后,以后每次对其进行的变更都将记录为一个差值,直到建成下一个基线。参与项目的开发人员将基线所代表的各版本的目录和文件填入他们的工作区。随着工作的进展,基线将合并自从上次建立基线以来开发人员已经交付的工作。变更一旦并入基线,开发人员就采用新的基线,以与项目中的变更保持同步。调整基线将把集成工作区中的文件并入开发工作区。 [2]建立基线的原因建立基线的三大原因是:重现性、可追踪性和报告。重现性是指及时返回并重新生成软件系统给定发布版的能力,或者是在项目中的早些时候重新生成开发环境的能力。可追踪性建立项目工件之间的前后继承关系。其目的在于确保设计满足要求、代码实施设计以及用正确代码编译可执行文件。报告来源于一个基线内容同另一个基线内容的比较。基线比较有助于调试并生成发布说明。建立基线后,需要标注所有组成构件和基线,以便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和重新建立。 [2]建立基线的优点建立基线有以下几个优点:基线为开发工件提供了一个定点和快照。新项目可以从基线提供的定点之中建立。作为一个单独分支,新项目将与随后对原始项目(在主要分支上)所进行的变更进行隔离。各开发人员可以将建有基线的构件作为他在隔离的私有工作区中进行更新的基础。当认为更新不稳定或不可信时,基线为团队提供一种取消变更的方法。可以利用基线重新建立基于某个特定发布版本的配置,这样也可以重现已报告的错误。 [2]基线的使用定期建立基线以确保各开发人员的工作保持同步。但是,在项目过程中,应该在每次迭代结束点(次要里程碑),以及与生命周期各阶段结束点相关联的主要里程碑处定期建立基线:生命周期目标里程碑(先启阶段)生命周期构架里程碑(精化阶段)初始操作性能里程碑(构建阶段)产品发布里程碑(产品化阶段) [2]分类第一次提出的软件配置项就构成基线配置项。基线分类列表如下:–系统功能说明。系统模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包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图形分析模型、过程、原型、数学规格说明;–设计规格说明。包括:数据设计、软件结构设计、界面设计、对象的描述等;验收规格说明;–测试规格说明。包括: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预期结果、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等;–数据库描述。包括:数据模式、记录结构、数据项描述;–模块规格说明。包括:模块功能、模块算法、模块接口等描述;–运行系统。包括:模块代码、链接模块、数据库、支持及工具程序等;–用户文档。包括:安装说明、操作说明、用户手册等;培训计划;维护文档,包括:故障报告、维护手册、更改记录等;–项目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程。 [2]用例播报编辑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光度噪声直接影响仪器的信噪比。它是限制分析检测浓度下限的主要因素。目前,全世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生产厂商,给出的整机光度噪声都是指仪器在500nm处的光度噪声(称之为整机的光度噪声),主要用于比较不同仪器的优劣;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使用者往往要在不同波长上使用,特别要在紫外区使用。所以,只给出500nm处的整机光度噪声,不能满足使用者使用的要求。因此,提出了基线平直度的概念,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是指每个波长上的光度噪声,它是用户最关心的技术指标之一。它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各个波长上主要分析误差的来源之一。它决定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在各个波长下的分析检测浓度的下限(或决定各个波长下仪器的灵敏度)。它应是广大使用者非常注重的关键技术指标之一,所以,一切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都要高度重视基线平直度这个技术指标。目前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的重要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基线平直度的运用方面还有许多错误,其具体表现如下:1) 制造商不给仪器的基线平直度指标。2) 盲目给基线平直度,如许多制造商,将基线平直度千篇一律低写成±0.001。3) 给出错误的基线平直度,许多制造厂不给出仪器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如许多仪器给出的波长范围为190~1100nm或190~900nm,但给出的基线平直度,只能适合波长范围为220~950nm或210~800nm。以上三种做法都是不对的。1) 如果不给基线平直度,使用者将不知自己所使用的波长上的噪声或灵敏度,不便选择仪器条件;因此,不易得到最佳分析结果。2) 并非高档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都是±0.001。如国内某厂给出的高档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为±0.001,实测为±0.004,相差4倍。3) 不给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更是不对的。第一,未搞清基线平直度的概念或定义;第二,不能保证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波长使用范围,可以说是虚指标;第三,会误导使用者,使使用者误认为制造厂给的基线平直度就是指的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 [3]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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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02-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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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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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我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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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4日 11时02分   来源: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

【E-mail推荐

    9月13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准备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手持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和相关海图的文件袋。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新华社纽约9月13日电  美国东部时间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约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至此,我国已履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完成了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所有法律手续。

温家宝: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退让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徐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外交学院新校区,出席周恩来同志和陈毅同志铜像揭幕仪式。

    1955年周恩来倡议成立外交学院并亲自题写校牌,陈毅担任外交部长期间长期兼任学院院长。57年来,外交学院培养了包括近300位大使在内的大批外交人才,被誉为“中国外交官的摇篮”。

    温家宝在礼堂向师生们发表讲话。温家宝说,旧中国饱受屈辱,山河破碎,弱国无外交。中国政府和人民比任何人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即使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也是铮铮铁骨。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 >>>详细阅读

中国政府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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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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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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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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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12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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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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